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作 者 :农林科技学院 日期:2021/7/5 9:05:03 浏 览:

为规范校属教职工宿舍的分配和管理,确保学校财产、教职工财产及人身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校属教职工宿舍属学校资产,学校拥有全部产权。

(二)校属教职工宿舍原则上只提供给学校符合入住条件的全职教职工居住。

(三)入住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学校人事处为校属教职工宿舍入住人员资格审核与住房分配的职能管理部门。

职责为:统筹负责校属教职工宿舍的分配与管理。负责受理入住申请、审查入住资格、分配住房等,随时核查入住情况,及时按住房规定调配,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学校后勤处为校属教职工宿舍物业管理部门。

职责为:及时向人事处提供准确的校属教职工宿舍数量及每套面积数;负责办理宿舍入住和退房手续,宿舍日常管理和修缮维护、水电费查抄、入住情况检查等;按时向人事处报送入住和退房情况统计,发现入住人员的违规行为须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对于危害房屋和设施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三、宿舍类型及入住条件

(一)A类户型(单人间):分单人间与单人套间两种,申请人为校内全职教职工。

(二)B类户型(一室一厅):申请人为中层以上干部,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等同资历的全职教职工。

(三)C类户型(两室一厅):申请人为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正、副教授,博士,外籍专家)、中层以上干部、符合条件的双职工家庭,双职工家庭原则上只分配一套住房。

(四)对住宿条件有特定要求的教职员工,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同意,人事处核定确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提供特定住房。

四、收费、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卫生管理费

入住校属教职工宿舍人员须按月缴纳卫生管理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超标面积使用费

入住校属教职工宿舍人员所住房屋面积超过其规定享受面积部分应缴纳超标面积使用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新公寓物业管理及家电使用费

西校区53、54、55栋为家具家电配置齐全的教师公寓,须缴纳物业管理及家电使用费。降低标准使用宿舍的教职工免收此项费用,并给予一定的降标入住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水、电费

入住校属教职工宿舍人员水、电费自理,按学校当年度公布标准执行。

 

五、入住流程

(一)教职工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教职工申请入住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载明居住期限,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约定居住期满需续住的应重新申请。

(二)人事处审查入住资格按申请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存量住房情况安排宿舍开具入住单。

(三)申请入住人员持人事处开具的入住单至财务处交付住房押金。凡学校统一安装了电器设备的宿舍押金为3000元/间,其他宿舍押金为2000元/间。

(四)申请入住人员持入住单和财务开具的住房押金缴纳凭证至后勤处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六、日常管理

入住人员应倡导和谐邻里关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不做违法违规和妨害他人利益之事。具体要求如下:

(一)爱护房舍、器具、公物,对配置的设施和家具(入住时当面清点交接)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有损毁和丢失须照价赔偿,如有损坏按实际维修费用赔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房屋结构,违者限期整改恢复并承担全部费用。房屋破坏严重无法恢复的,责任人应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学校将取消责任人入住资格,根据房管部门勘察结论作相应处理,给予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公共区域不得堆放私人物品,禁养家禽、宠物。控制电器音量,以免影响他人。不得在宿舍及公共区域喧哗吵闹、打架斗殴,或邀人在室内聚会嬉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或不服从管理、逾期不改的,学校将收回宿舍,并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严格遵守水电使用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搭建电路或违章用电,未经批准不得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电气设备,不得私自改造水管和下水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因上述行为造成火灾、管道堵塞、漏水等事故,责任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学校将永久取消其入住资格,并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还可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不得将宿舍转借、转让、出租、私自交换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侵占空房,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相关人员入住资格,违规期间按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收取房租。

(六)分配宿舍后15天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

(七)宿舍为多人共住的,先入住者不能拒绝或变相拒绝其他人入住,不能占用他人面积或独占公共空间或设施,不过量用水用电,违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入住资格,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八)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确有困难需留宿的,应先向后勤处申请,经批准后可留宿1-3天,留宿人员应尽快离开。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或超期留宿的,取消当事人入住资格。

七、退房

(一)教职工如不再需要使用宿舍可随时办理退房手续。出现以下情形,教职工应及时腾退宿舍:

1.因辞职、辞退、聘用合同(协议)解除(终止)、退休等原因离校;

2.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入住资格;

3.因违法违规被取消入住资格;

5.因学校发展、公共建设、校舍改造等原因需腾退宿舍;

6.其他应腾退宿舍的情形。

(二)退房程序

1.退房人员可向学校提出退房申请,符合上述应退房情形的,人事处也可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办理退房手续。后勤处负责对房内配备设施和家具清点确认并收回钥匙和宿舍。

2.退房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押金退还手续。如有物品损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失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当事人自行缴清或从其工资、课酬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以上退房程序涉及离校人员的,各经办单位均应在其《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

教职工应当在收到人事处退房通知1周内办理退房手续,确有困难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延期。对于逾期无故不退房人员,学校按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收取逾期期间房租。离校人员逾期1个月不退房,人事处会同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组成联合清房组将强行予以清退,由此造成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等后果,由应退房人自行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八、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分配宿舍的教职工,可继续保留分配房,属于超标部分按此办法计费,如需调整由本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协调。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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